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
第 3 號
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》已于2000年4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,現予發布施行(xing)。
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 曾培炎
二○○○年五月一日
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
(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(zhun)
2000年5月1日(ri)國家(jia)發(fa)展計(ji)劃委員(yuan)會發(fa)布)
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(xiang)目的具體范圍和(he)規模標準(zhun),規范招標投標活動,根據(ju)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招標投標法》第(di)三(san)條的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關(guan)系社會公共利益(yi)、公眾(zhong)安(an)全的(de)基(ji)礎設施項目的(de)范圍(wei)包括:
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氣、電力、新能源等能源項目;
(二)鐵路、公(gong)路、管道、水運(yun)、航空以及其他交(jiao)通運(yun)輸業等交(jiao)通運(yun)輸項目;
(三)郵(you)政(zheng)、電信(xin)樞紐、通信(xin)、信(xin)息網(wang)絡等郵(you)電通訊項目;
(四)防洪(hong)、灌溉、排澇、引(yin)(供)水、灘(tan)涂治理(li)、水土保持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(xiang)目;
(五)道路、橋(qiao)梁、地(di)鐵和輕(qing)軌(gui)交通、污水排(pai)放及處(chu)理(li)、垃圾處(chu)理(li)、地(di)下管道、公共(gong)停(ting)車(che)場等城(cheng)市設施項目;
(六)生態環境保護項目;
(七)其他(ta)基礎設施項目。
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(gong)利益、公眾安全(quan)的(de)公用事業項目的(de)范(fan)圍包括(kuo):
(一)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;
(二)科技、教育(yu)、文化(hua)等項目;
(三(san))體育(yu)、旅游等項目;
(四(si))衛生、社(she)會福利等項目;
(五)商(shang)品住(zhu)宅,包括經濟適(shi)用(yong)住(zhu)房;
(六(liu))其他(ta)公用事業項目。
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(tou)資項目的范圍包括:
(一(yi))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;
(二)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(de)各(ge)種(zhong)政府性專項(xiang)建(jian)設基金(jin)的(de)項(xiang)目;
(三)使用國有(you)企業事業單(dan)位自(zi)有(you)資(zi)金,并且國有(you)資(zi)產(chan)投資(zi)者(zhe)實際擁有(you)控制權的項目(mu)。
第五條 國(guo)家(jia)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:
(一)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;
(二)使用國家對外借(jie)款或者擔保所(suo)籌資金的項目;
(三(san))使用國家政(zheng)策性(xing)貸款(kuan)的項目;
(四)國家(jia)授權投資主體融(rong)資的項目;
(五)國家特(te)許(xu)的融資(zi)項目。
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(huo)者外(wai)國政(zheng)府資金的(de)項目的(de)范圍包括:
(一)使用世界銀行、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;
(二)使用外國(guo)政府及其(qi)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;
(三)使用國(guo)際組織或(huo)者外(wai)國(guo)政府(fu)援助(zhu)資金(jin)的項目。
第七條 本規定(ding)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(ding)范(fan)圍內的(de)各(ge)類(lei)工程建設項目,包括項目的(de)勘(kan)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(de)重要設備、材料等的(de)采購,達到(dao)下列標(biao)準(zhun)之一(yi)的(de),必須進行招(zhao)標(biao):
(一)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;
(二(er))重要設備、材料等貨物的采購,單項合(he)同估算價在100萬(wan)元人民(min)幣以上的;
(三)勘察、設計、監理等服務的采(cai)購,單(dan)項合同估(gu)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(yi)上的;
(四)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項規定的標準,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。
第八條 建(jian)設項目的勘察、設計(ji),采用特定專(zhuan)利(li)或者專(zhuan)有技術(shu)的,或者其建(jian)筑藝術(shu)造型有特殊要求的,經項目主管部門(men)批準,可以不進行招標。
第九條 依(yi)法(fa)必須進行招標(biao)的項目,全部使用國(guo)有資(zi)金(jin)投資(zi)或(huo)者國(guo)有資(zi)金(jin)投資(zi)占控(kong)股或(huo)者主導地位的,應(ying)當公開(kai)招標(biao)。
招標(biao)投標(biao)活動不受地區、部門的限制,不得(de)對潛(qian)在投標(biao)人實行歧視待遇。
第十條 省(sheng)、自治區(qu)(qu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(fu)根據實際情況(kuang),可以規(gui)定(ding)本地區(qu)(qu)必須(xu)進(jin)行招標(biao)(biao)的具體范(fan)圍和規(gui)模(mo)標(biao)(biao)準,但不得縮小本規(gui)定(ding)確定(ding)的必須(xu)進(jin)行招標(biao)(biao)的范(fan)圍。
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(hua)委員會可以根(gen)據實際需要,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(de)必須(xu)進(jin)行(xing)招標的(de)具體(ti)范(fan)圍和規模標準進(jin)行(xing)部分(fen)調整。
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(xing)。